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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劳务派遣之所以受到一些企业的青眯,是因为企业可以以此降低自己的用工成本,产生经济效益。所以,在现实经济社会中一些企业会巧立名目,在劳务派遣的使用上下功夫。如有的企业将一些自己原来的正式职工以改制的名义,分流到本企业设立的劳务派遣公司,然后又以劳务派遣公司的名义派遣到原岗位。这是上海劳务派遣中存在的一种极不正常的现象,是一种经济怪胎。它严重侵害国家、集体经济组织和劳动者个人的经济利益和合法权益。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67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遗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这里所说的所属单位可以理解为:一是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关系;二是集团公司与下属公司的关系;三是具有关联性公司的关系。这应该说是从法律上解决了上海劳务派遣的回流问题,填补了法律方面的空白,使上海劳务派遣一单位的设立有了相应的规制,从而避免上海劳务派遣的白产白销现象。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14-04-14 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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