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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期限问题 |
1.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是否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 同。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上海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深遣劳 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该条款是针对部分上海劳务派遣单位将上海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 务派遣协议中约定的合同期限或用工时间作为劳动合同中的合同期限的情 形而设立的,其设计本意就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那么,上海劳务派遣 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行为,无疑是与《劳动合 同法》“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大原则相符合的。此外,全国人大法工委对此也 有公开解释,认为上海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 动合同。
2.上海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是否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 期限的劳动合同。
由于上海劳务派遣的特点是用人与用工相分离,那么如果以用工单位的工 作任务为标准来设立劳动合同期限的,则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并 且,从《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来看,“二年以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排 除了上海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 合同的情形。
3.被派遣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 在与上海劳务派遣单位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提出与上海劳务派遣单 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能否获得支持。
上海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表示劳务派遭单 位与劳动者之间为劳动法规定的正式劳动关系。上海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 位,其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那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 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所列情形下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得到法律 支持。
据此,如果被派遣劳动者在与上海劳务派遣单位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 动合同后,提出与上海劳务派遣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同 意或者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的,原劳动合同期满时,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 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14-03-26 16: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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